§ PRC 村组织法 第三十三条(untitled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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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 涉 及 村 民 切 身 利 益 的 公 共 事 务、公 益 事 业 以 及 村 民 反 映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矛 盾 纠 纷,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组 织 村 民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开 展 协 商。
协 商 可 以 采 取 议 事 会、听 证 会、恳 谈 会 等 多 种 形 式,根 据 需 要 邀 请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,乡、民 族 乡、镇 的 人 民 政 府,群 团 组 织 和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、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等 参 加。涉 及 农 业 科 技、工 程 建 设 等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事 项,可 以 邀 请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参 加。
对 协 商 确 定 的 事 项,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实 施 或 者 监 督 落 实;需 要 提 交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的,应 当 召 集 会 议 讨 论 决 定。
第 五 章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[编 辑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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