§ PRC 村组织法 第二条(untitled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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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 民 委 员 会 是 村 民 自 我 管 理、自 我 服 务、自 我 教 育、自 我 监 督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,实 行 民 主 选 举、民 主 协 商、民 主 决 策、民 主 管 理、民 主 监 督。
村 民 委 员 会 办 理 本 村 的 公 共 事 务 和 公 益 事 业,调 解 民 间 纠 纷,协 助 维 护 社 会 治 安,向 人 民 政 府 反 映 村 民 的 意 见、要 求 和 提 出 建 议。
村 民 委 员 会 向 村 民 会 议、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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