§ PRC 选举法 第五十四条(untitled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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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,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代 表 职 务 被 罢 免 的,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者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职 务 相 应 撤 销,由 主 席 团 或 者 常 务 委 员 会 予 以 公 告。
乡、民 族 乡、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、副 主 席 的 代 表 职 务 被 罢 免 的,其 主 席、副 主 席 的 职 务 相 应 撤 销,由 主 席 团 予 以 公 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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